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2016-2017)行動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漁業特色示范區以及桂臺農業合作示范區在內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管理是指對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分類獎補、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除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外,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2018年,到期后按程序組織綜合評估,視評估結果確定政策保留、調整或取消。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的預算安排,辦理資金分配,監督預算執行,組織政策評估;自治區農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業示范區建設規劃,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資金分配建議,對示范區建設進行管理、組織驗收、監督檢查和具體項目績效評價等。各市、縣(市、區)財政、農業、林業及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參照自治區做法明確部門職責分工。
各農業示范區負責承擔項目建設質量、進度、安全、檔案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職責;依法組織項目實施;做好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主動接受和配合項目績效評價、檢查審計。
第七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獎補范圍為自治區級、縣級和鄉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補助對象為農業示范區所在縣(市、區)和設區市。
第八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實行以獎代補分配方式,根據驗收評定情況進行分類獎勵。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由市縣統籌用于獲得獎勵的農業示范區或其他農業示范區的建設。獎勵資金在使用方向上,應重點用于支持相關經營主體轉變農業生產方式、農業經營方式和農業治理方式,完善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經營體系、質量保障體系和資源保護體系等;在使用內容上,重點用于支持農業示范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示范創新、先進機械設備購置、優良種子種苗引育等與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九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機構正常運轉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樓堂館所等與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建設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分為首次認定獎勵資金和晉級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首次認定獎勵實行分類管理。
對認定為3星、4星和5星的自治區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自治區分別按300萬元/個、400萬元/個和500萬元/個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的40%下達農業示范區所在設區市,60%下達農業示范區所在縣(市、區)。
對認定為縣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的,按100萬元/個標準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下達農業示范區所在縣(市、區)。
對認定為鄉級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的,按30萬元/個標準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下達農業示范區所在縣(市、區)。
自治區每年每類示范區補助個數不超過桂政辦發〔2015〕127號文件要求的建設任務個數。對在同一地點并由同一實施主體建設的現代特色農業示范區,只能享受1次首次認定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晉級獎勵資金,按照晉級級差進行補助,即根據晉級后認定的級次對應的示范區建設補助標準扣減晉級前首次認定的獎勵進行補助。晉級獎勵資金下達方式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按照“當年考評認定、次年獎勵”的方式安排資金。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區農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等業務主管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預算安排建議。
第十四條 自治區農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示范區建設考評認定情況,原則上于自治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30日內向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應當于收到自治區補助資金文件的15日內,將自治區補助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單位。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要在當年內支出完畢,不留結余。
第十六條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實行績效考核。自治區農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林業廳、水產畜牧局等業務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安排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預算時,要按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預期績效目標,并在年度結束后,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核準績效目標,并對自治區農業廳、林業廳、水產畜牧局聯合報送的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冃гu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的重要依據。
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到期后,財政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對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執行期限內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市、縣(市、區)應按有關要求,認真做好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媒體上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金分配程序及分配方式、資金分配結果、資金分配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
第十八條 自治區農業廳應當牽頭會同自治區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加強對農業示范區建設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縣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總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對于截留、擠占、挪用和騙取獎勵資金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自治區財政廳將收回已安排獎勵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業廳、林業廳、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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