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業產業化
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據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新要求,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培育發展壯大農業龍頭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5日
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強龍頭、補鏈條、聚集群、提品質、創品牌、拓市場”的現代特色農業高質量發展思路,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對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增強輻射帶動能力,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以下簡稱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為主業,通過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戶緊密聯系,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認定的涉農企業。
第三條 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行業部門職能作用,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認定為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一)企業所在地。依法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農企業。
(二)企業經營業務。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或農業服務業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
(三)企業規模。總資產3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電子商務類除外);年銷售收入或交易額達到以下標準:
1. 農林種植類:主要指從事糧食、水果、蔬菜、茶葉、油茶、食用菌、中藥材、糖料蔗、花卉、林木等種植企業,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2. 畜禽養殖類: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
3. 水產養殖類: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4. 草食動物養殖類: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
5. 農產品加工、流通類:
(1)制糖業:年銷售收入10億元以上。
(2)水產品、畜禽產品: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
(3)林產品、飼料、釀造、非糧生物質能源: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
(4)糧食、榨油、果品、蔬菜、繭絲綢、中藥材、茶葉、乳產品、蜂產品、農副產品: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
6. 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類:年交易額6億元以上。
7. 農業服務類:主要指從事電子商務、休閑農業、農資生產及農機服務等企業,年銷售收入(交易額)5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按時發放工資,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無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申報上一年度不出現虧損。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年內新建項目總額超過固定資產額度10%的,資產負債率最高不超過70%;企業在與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貸組織業務往來中,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企業帶動能力。鼓勵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直接帶動農戶。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不應低于500戶(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類除外)。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有注冊商標和品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近3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八)企業申報資質。申報企業原則上是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第六條 企業牽頭帶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分工協作為前提,以規模經營為依托,以利益聯結為紐帶,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予以優先認定。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通過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企業予以優先認定。
第八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相關認證材料復印件。
(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詢版《企業信用報告》。
(四)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或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一年度帶動農戶情況證明。證明應說明企業帶動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數等情況。
(五)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內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六)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出具的企業牽頭成立聯合體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縣級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內納稅情況證明。
(八)加工和養殖類企業《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企業近3年內環保情況證明。
(九)企業近3年內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十)企業近3年生產經營情況材料(字數2000以內)。主要包括企業經濟運行、原料生產基地建設、帶動鄉村產業發展、企業與新型經營主體及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民就業增收、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情況。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向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報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三)設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申報企業材料進行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推薦。
第十條 自治區直屬部門企業直接向直屬部門申報,經自治區直屬部門審核,并行文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推薦。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一條 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由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開展。
第十二條 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一)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初審,初審結果經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黨組(擴大)會議討論。
(二)召開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議,確定擬認定企業名單。
(三)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媒體公示無異議后,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發文公布認定名單,并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龍頭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控股的子公司不享受龍頭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每年認定1次龍頭企業。
第四章 運行監測
第十五條 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開展一次運行監測。同時獲得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的企業,按國家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執行,自治區不再重復監測。
第十六條 監測企業應按時報送監測有關材料,作為監測評估依據。逾期或不報送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七條 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加強對龍頭企業的跟蹤調查,采取實地考察、隨機抽查、重點督查等方式,了解企業基地建設、生產加工、市場銷售、帶農增收、質量安全等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監測的具體辦法:
(一)企業提交材料。監測企業應按第八條內容報送材料,審計報告和帶動農戶情況證明材料僅需提供上一年度數據。
(二)材料報送程序。與第九、十條類同。
(三)開展監測。與第十二條的一、二項類同。
(四)結果公布。監測合格企業名單經媒體公示無異議后,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行文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九條 龍頭企業經監測合格的,繼續保留龍頭企業資格,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1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條 龍頭企業有效期為認定(監測)結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監測結果公布之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已認定和申報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二條 龍頭企業發生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較大環境污染及破壞事件、稅收違法案件、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等嚴重行為的,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行文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
第二十三條 龍頭企業有義務配合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工作,積極參加政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農業展會及重大活動,按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材料。對配合主管部門工作,及時準確提供材料的企業在項目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四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龍頭企業更改名稱,應在更名后30日內,將更名前后的營業執照及企業變更通知書復印件報廣西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新認定標準的通知》(桂農產聯辦〔2016〕4號)和《自治區農業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監測方案的通知》(桂農業發〔2012〕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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