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進一步促進社會資本參與廣西生態保護修復,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西“五個更大”重要要求、視察廣西“4·27”重要講話和對廣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聚焦重點領域,激發市場活力,圍繞構建“一屏兩核一帶六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格局,加快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筑牢我國南方生態安全屏障,為奮力開創新時代壯美廣西建設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撐。
二、參與機制
(一)參與內容。重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對區域生態保護修復進行全生命周期運營管護。
(二)參與方式。
1.自主投資模式。社會資本單獨或以聯合體、產業聯盟等形式出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
2.與政府合作模式。社會資本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基金,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社會資本參與以政府支出責任為主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地方政府可按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獲得合理回報。
3.公益參與模式。無收益的純公益性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由承擔支出責任的政府及其部門依法依規組織實施,鼓勵公益組織、個人等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推動全社會共同建設生態文明。
(三)參與程序。
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一般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學設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各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等相關規劃以及有關標準要求,科學確定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核準、備案)。不屬于基本建設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內容涵蓋多類自然資源要素的,由牽頭部門立項,配合部門應當對涉及本行業的相關內容提出明確意見,項目包含子項目的,子項目一般不再單獨立項;生態保護修復內容僅涉及單一自然資源要素的,應按其行業管理規定立項。項目區跨行政區域的,應按上述規定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立項。
2.依法合理制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社會資本參與的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或立項批復部門組織編制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應當明確項目的任務目標或核心指標、投資概算、支持政策,以及符合規定的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后續產業發展要求等內容,合理確定財稅支持方式及資金比例。
3.公開競爭引入生態保護修復主體。項目牽頭部門或立項批復部門應當將獲批準的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相應的自然資源資產配置方案、各類指標處置和支持政策等公開,以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和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并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自然資源資產配置協議,明確修復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4.規范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建設。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應按照經批準的生態保護修復方案,規范編制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工程設計,并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開展項目建設。項目牽頭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監管,指導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規范項目建設。
5.嚴格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后,生態保護修復內容涵蓋多類自然資源要素的項目,由牽頭部門會同項目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項目整體驗收,項目包含子項目的,子項目由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管理規定先行組織竣工驗收;生態保護修復內容僅涉及單一自然資源要素的項目,按其行業管理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涉及財政資金獎補的項目,應按相關資金管理規定組織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
6.規范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產品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與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交易渠道,公開發布產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信息,依托自治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規范開展市場化交易。
三、重點領域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修復。聚焦南嶺山地、湘桂巖溶石漠化地區、滇東南山地(廣西)石漠化區、主要江河源頭區等,以山系、流域為單元,實施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護治理、濕地保護修復、人工商品林建設、低效林退化林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工程,改善自然生態系統。
(二)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以桂中盆地、南流江三角洲、潯郁平原、桂北、右江河谷、桂西南等六大農業主產區為重點,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實施污染土壤修復、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村垃圾與水環境治理等生態修復工程,鼓勵種植鄉土珍貴樹種,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
(三)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以北部灣城市群(廣西)和柳州、桂林市等為重點,建設城市內部生態廊道、城郊生態防護綠地和郊野公園;實施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治理、水環境綜合治理,保護修復城市綠地,擴展蓄滯空間,構建生態基礎設施體系;完善公園體系和綠道網絡。
(四)礦山生態保護修復。以來賓合山—興賓片區等16個礦山生態修復區為重點,采取自然恢復、輔助再生、生態重建、轉型利用等方式,優先實施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沿線以及河流湖泊可視范圍內廢棄礦山生態修復。
(五)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以北部灣海岸帶為核心,實施退圍還灘還海、岸線岸灘整治修復、入??诤尘C合治理、海岸帶重要生態廊道維護、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棲息地保護、互花米草治理以及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等。鼓勵在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中增加海洋生態系統碳匯儲量。探索在不改變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人文遺跡的前提下,對生態受損的無居民海島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允許適度生態化利用。
(六)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鼓勵開展木、竹、果等制品加工和利用,發展種養結合循環農業;積極發展清潔能源,推進水資源綜合利用;引導發展“三品一標”(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地域特色鮮明的農產品品牌;支持發展生態旅游,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七)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依法依規開展自然保護地管護設施和生態廊道建設;開展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恢復,對自然保護地內的低效人工林進行生態修復;參與生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廣應用高效誘捕、生物天敵等實用技術;引導自然保護地當地居民和公益組織等參與科普宣教、自然體驗、科學實驗等活動,推動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有效開展。
四、支持政策
(一)規劃管控。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編制,在編制方案時應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建議,在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項目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調整、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等法定審批事項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項目完成后,應通過日常變更機制及時變更地類并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
(二)產權激勵。
1.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管控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其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給予產權激勵的生態修復規模以及激勵份額可在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中予以明確。
2.對擬引入社會資本完成生態保護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約束條件的前提下,可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方案一并公開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相關用途最高年限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其他用地經營權,并分別簽訂生態保護修復協議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劃撥方式供地;符合新型產業用地政策的,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供應;涉及海域使用權的,可依法依規比照上述政策辦理。
3.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可發展旅游及相關產業,涉及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養殖用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該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4.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
5.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后作為生態用地的土地,應嚴格按生態用地管理。屬于特許經營的項目,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依據特許經營合同開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的經營活動。紅樹林營造項目經認定合格后,按認定的紅樹林造林合格面積的40%,給予相關市縣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6.社會資本參與完成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后獲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等相關權益,可申請不動產登記,并可依法依規進行使用權轉讓或經營權流轉。
7.社會資本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優先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節余指標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全區范圍內流轉使用。修復項目驗收合格后有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備入庫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于其在全區范圍內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實同等數量與質量的補充耕地。
8.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開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投資營造人工商品林面積達5000畝以上的,允許單獨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自治區林業局審批后,可依法依規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法依規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
(三)資源利用。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于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實行收支兩條線,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涉及土石料利用的,可在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中單設章節,明確相關要求,不再單獨審批。
(四)財稅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實施造林綠化,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綠化工程項目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
(五)金融扶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拓寬投融資渠道,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支持技術領先、綜合服務能力強的骨干企業上市融資。推動利用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力度。健全森林保險制度,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完善災害風險防控和分散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要將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要暢通渠道、聽取訴求,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增強長期投資信心。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工作統籌,制定生態保護修復規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強化政策協同,簡化審批流程,加強業務指導,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合力。
(二)優化監管服務。各市、縣(市、區)要建立投資促進機制,搭建信息服務平臺。加強督察和執法,全程全面依法監管,嚴格規范行為,嚴禁借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行開發之實。建立信用監管機制,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獎懲聯動。生態保護修復過程中涉及地理、生態、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處理和使用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市、縣(市、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發揮骨干企業的帶頭引領作用,積極探索總結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運作機制、修復模式,提升傳播力和影響力,增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獲得感和榮譽感,促進全社會關心支持生態保護修復事業,共同推進新時代壯美廣西建設。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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