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禁止的“非農化”“非糧化”行為
(1)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2)永久基本農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二、整治部門及措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等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各地要按照堅決止住新增、穩妥處置存量的原則,對于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和2020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印發之前,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穩妥審慎處理,不允許“簡單化”“一刀切”,統一強行簡單恢復為耕地。兩“通知”印發后,違反“通知”精神,未經批準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地類的,應穩妥處置并整改恢復為耕地;未經批準改變一般耕地地類的,原則上整改恢復為耕地,確實難以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對于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實質性違法建設行為,要從重嚴處。
三、“非農化”“非糧化”文件要求的事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21〕3 號)明確的“非糧化”相關工作包括:
(1)明確耕地利用優先順序。
(2)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監管。
(3)有序引導工商資本下鄉。
(4)嚴禁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樹挖塘。
(5)嚴格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
(6)完善糧食生產支持政策: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嚴守耕地紅線的通知》(贛府廳明〔2020〕82號)明確的“非農化”相關工作包括:
(1)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
(2)嚴禁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
(3)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
(5)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
(6)嚴禁違反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批地用地;
(7)嚴禁越權批地和違法違規用地;
(8)嚴禁超期限使用臨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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