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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耕地“非糧化”,這些政策值得了解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瀏覽次數:798    文章來源:中國合作經濟學會    文章作者:

      1.一般耕地主要用來種什么?

      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明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

      2.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用來種什么?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明確:永久基本農田主要用來種植糧食作物,特別是保障稻谷、小麥、玉米三大谷物的種植面積。如果現在種植的是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種植糧食作物的,要求每年至少種植一季糧食作物,可采取糧食與非糧食作物間作、輪作、套種的土地利用方式。利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稻漁、稻蝦、稻蟹等綜合立體種養,應當以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為前提,溝坑占比要符合稻漁綜合種養技術規范通則標準。

      3.什么是“六個嚴禁”?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規定:一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二是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三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自然保護地。五是嚴禁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六是嚴禁違法違規批地用地。

      4.什么是“五個不得”?

      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提出: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二是不得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三是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四是未經批準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五是未經批準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不得將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一般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5.什么是永久基本農田“四個嚴禁”?

      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提出:一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二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三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建設綠化帶。四是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6.什么情況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綠化造林?

      答: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的規定,一是經國家批準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應當在“三調”底圖和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上明確實施位置,帶位置下達退耕任務;二是經批準實施的國土綠化,應當在“三調”底圖和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結果上明確實施位置;三是確需在耕地上建設農田防護林的,應當符合農田防護林建設相關標準,建成后,達到國土調查分類標準并變更為林地的,應當從耕地面積中扣除。

      7.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綠化造林的,應如何整治?

      答:根據2021年11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重點問題整治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206號)要求,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模和范圍外擅自退耕還林還草的,要整改恢復為耕地,違規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造林,不予核實造林面積、不享受財政資金補助政策。

      8.對違法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的,應如何整治?

      答: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重點問題整治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206號)要求,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植物的,要整改恢復為耕地。已毀壞種植條件的,還應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道路兩側綠化帶標準如何規定?

      答: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沿線是耕地的,兩側用地范圍以外綠化帶寬度不得超過5米,其中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不得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綠化帶。

      10.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是否需要辦理用地手續?

      答: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做到占補平衡。

      11.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超標準建設綠化帶、綠色通道的,如何進行整治?

      答: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重點問題整治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206號)要求,對違規在鐵路、公路兩側用地范圍外以及在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超標準(縣鄉道路不得超過3米,鐵路、國道省道不得超過5米)建設綠化帶、綠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復為耕地;對未經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綠色通道的,要整改恢復為耕地。

      12.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有何具體規定?

      答:禁止以河流、濕地、湖泊治理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湖造景。不準在城市建設中違規占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

      13.對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以及在城市建設中違規占用耕地建設人造濕地公園、人造水利景觀的,應如何整治?

      答: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1年違法違規占用耕地重點問題整治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206號)要求,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要恢復為耕地、消除違法狀態。確實無法恢復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要求,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的規定,對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

      14.什么是耕地“進出平衡”?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規定,除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外,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應當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整治為耕地等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

      15.耕地“占補平衡”與耕地“進出平衡”有何區別?

      答: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要求落實“占補平衡”;對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實行“進出平衡”。

      16.耕地“進出平衡”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明確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時序和年度內落實“進出平衡”的安排,并組織實施?!斑M出平衡”首先在縣域范圍內落實,縣域范圍內無法落實的,在市域范圍內落實;市域范圍內仍無法落實的,在省域范圍內統籌落實。對未能達到耕地“進出平衡”的地區,或者耕地流失數量較大的地區,將暫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17.農田防護林需要落實耕地“進出平衡”嗎?

      答:2022年5月10日,國家林草局自然資部農業農村部印發的《關于加強農田防護林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生發〔2022〕65號)提出:農田防護林建設要嚴格落實耕地年度“進出平衡”,其中涉及將耕地變為林地的,應當從耕地面積中扣除,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不能補足的不得進行建設。確實難以避讓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在項目區內予以補足;難以補足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縣域范圍內同步落實補劃任務。

      18.在耕地上實施國土綠化、農業設施建設以及工商資本將流轉的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應如何辦理?

      答:占用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綠化帶),將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將流轉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由發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其他土地由實施單位或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后實施。

      19.退出在原來的耕地上種植的果樹、植樹造林的,是否可以申報占補平衡項目?

      答:將在平原地區原地類為耕地上種植果樹、植樹造林的地塊退出,恢復耕地屬性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

      20.對原來的“非糧化”問題,如何處理?

      答: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提出:對于2020年9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和2020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C2020】44號)印發之前,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穩妥審慎處理,不允許“簡單化”“一刀切”,統一強行簡單恢復為耕地。兩“通知”印發后,違反“通知”精神,未經批準改變永久基本農田耕地地類的,應穩妥處置并整改恢復為耕地;未經批準改變一般耕地地類的,原則上整改恢復為耕地,確實難以恢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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